
证券法第80条
- 基金
- 2025-04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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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第八十条规定如下:第八十条 证券交易场所、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,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,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,对...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第八十条规定如下:
第八十条 证券交易场所、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,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,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,对异常交易行为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。
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,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,对异常交易行为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。
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证券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,发现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,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。
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证券交易场所、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交易异常行为,有权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。
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,并予以公告。
此条款主要规定了证券交易场所、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证券交易中的实时监控义务,以及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措施和举报机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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